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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市场局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赞市监处罚〔2024〕136号
发布时间:2024-09-14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市场监管局 【字体: 打印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赞市监处罚〔2024〕136号
当事人:赞皇县清河凯敏百货超市(王*锋)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9MA0CA1GFXL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赞皇县清河乡南清河村北岗清临街4号
经营者:王*锋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1************2538
联系电话: 151****7456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赞皇县清河乡南清河村北岗清临街4号
2024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对赞皇县清河凯敏百货超市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货架上有皓辰锦红豆汉堡1袋已经超过保质期,销售价5元每袋。经批准后,执法人员对涉嫌超过保质期的皓辰锦红豆汉堡1袋,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4年7月25日经局机关领导审批立案。2024年7月30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当事人超市内货架上销售的皓辰锦红豆汉堡,生产日期2024年3月3日,保质期120天。经调查,过期后当事人售出1袋,货值金额6元,经局领导批准后剩余的1袋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24日现场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经营赞皇县清河凯敏百货超市和超市货架上有过期皓辰锦红豆汉堡的事实;
2、2024年7月26日当事人签收的询问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接受我局询问的事实;
3、2024年7月30日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皓辰锦红豆汉堡的事实,数量、销售时间、售价。
4、2024年7月30日当事人提供的超市证件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资质;
5、拍摄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有相关经营场所;及当事人出售的皓辰锦红豆汉堡过期。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逐一确认属实。
2024年7月31日我局给当事人下达了【2024】阳泽00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在调查终结后,当事人向我局提出减轻处罚的陈述,鉴于当事人超市规模较小(约50平方米面积),目前只供应附近两个村,这次是初次销售过期食品;且售出过期食品数量少货值金额6元,违法后果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并积极配合调查,没有接到客户食用该食品后的不良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过罚相当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建议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局领导集体讨论意见,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定期检查超市内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决定做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元
2、没收过期皓辰锦红豆汉堡1袋。
3、罚款4100元。
以上合计4106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到赞皇县联社(代收机构名称:赞皇县收费服务中,账号:14321201100334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9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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