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设,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各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我局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示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执法主体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处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执法证号等。
(二)执法依据。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权责清单、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及裁量标准。
(三)执法权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的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的程序、步骤、时限和顺序,及行政执法事项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
(六)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公众监督。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行为的举报。
第六条事中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事后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处罚机关以及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结果以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有下列内容不予公开: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行政执法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的行政执法信息。
(四)其他不宜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公示载体
第九条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全面、准确、及时公示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公示的平台主要有:
(一)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当事人的注册登记与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抽查信息等;
(二)办公场所:在注册大厅或其他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放置印制的公示册、公示卡、明白纸等;
(三)传统媒体:利用省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信息;
(四)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信息。
第四章公开公示程序
第十条 通过门户网站、公示平台等途径,公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一条 事后公示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各类行政处罚信息在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2)随机抽查结果正常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后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5年的,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再公示。
第十二条 发现其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批后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有关机构应当予以核实,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及时更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各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 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