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选择书面申请、口头申请。
(一)申请人以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 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二)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书面申请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