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涉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的有关规定。
二、项目信息
许可事项名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事项基本编码:00016211200Y。
许可证件名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受理机关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县(区)级烟草专卖局。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所属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政府要求在当地指定窗口或平台提出申请的,按政府要求办理。
五、审批机关
同受理机构。
六、法定条件
(一)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申请主体资格方面:(1)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的;(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的。(7)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
2.经营场所方面:(1)经营场所不固定的;(2)经营场所与自然人的住所不相独立的;(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电子烟的;(4)经营场所位于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和幼儿园周围;(5)位于党政机关、医院内部的;(6)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在同一经营场所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3.经营模式方面:(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的;(2)通过互联网销售电子烟的;(3)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的。
4.《河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冀烟法〔2022〕25号)第八条至第十二条:(1)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电子烟的经营场所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2)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等专业性较强,与电子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3)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或不按要求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4)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的,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5)报送信息存在虚报材料等不诚信行为未满一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5.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
6.《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的内容
1.申请新办、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需要核查以下材料:
(1)申请表(现场申请时提供纸质版原件1份,网上申请时在线填报);
(2)营业执照(现场申请时提供纸质版原件1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核验码的,可以不提交;网上申请时上传纸质版照片、扫描件或电子版);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现场申请时提供纸质版原件1份,网上申请时上传纸质版照片、扫描件或电子版)。
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以及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从核定经营地址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提出变更申请,需要核查以下材料:
(1)申请表(现场申请时提供纸质版原件1份,网上申请时在线填报);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现场申请时提供纸质版原件1份,网上申请时上传纸质版照片、扫描件或电子版);
(3) 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材料(现场申请时提供纸质版原件1份,网上申请时上传纸质版照片、扫描件或电子版)。
3.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停业、歇业、恢复营业、补办等申请时,需要核查以下材料:
(1)申请表(现场申请时提供纸质版原件1份,网上申请时在线填报);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现场申请时提供纸质版原件1份,网上申请时上传纸质版照片、扫描件或电子版);
以上事项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现场申请时提供纸质版原件1份,网上申请时上传纸质版照片、扫描件或电子版)。
申请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受理机关认可的电子数据或其他形式的材料。受理机关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共享数据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
(二)申请材料的提交
1.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在办证办公现场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相关信息录入证件管理信息系统,形成格式文本,经申请人签字(盖章)确认。
2.网上申请的,可以登录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https://zwfwdt.tobacco.gov.cn/cooperativeWeb/event/tab)、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河北政务服务网(http://www.hbzwfw.gov.cn/)进行在线办理。
(三)申请材料的接收:同受理机关。
八、办理流程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为申请人申请——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审批机构审查(实地核查/听证/评审/检验/检测)——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九、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机关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评审、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审批机关审批延续申请,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十、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费用。
十一、审批结果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二、结果送达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决定的,一并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
十三、咨询、监督和投诉途径:同受理机关
十四、办公时间、地点、电话:同受理机关
十五、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在行政服务窗口现场咨询,也可通过电话、政务平台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申请人自受理之日起可通过电话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