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赞医保处字〔2024〕第6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赞皇县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52130129677372287H
住所或地址: 赞皇县赞皇镇龙门南大街110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王坤鹏
本机关就 赞皇县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违反存在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串换收费案 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膀胱冲洗含氯化钠存在重复收费共涉及7次54.22元;常规心电图十二通道加收涉及64次512元;尿液分析涉及8次33元,血酮体测定涉及1次3.4元,以上项目存在超标准收费,共涉及558元;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速率法串换为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干化学法,共涉及4次9.6元。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串换收费共涉及违规金额612.22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检查赞皇县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违规汇总;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检查赞皇县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底稿;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检查赞皇县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飞检报告;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检查赞皇县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违规项目明细表。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当事人未要求听证
R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的相关规定,现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赞皇县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罚金额612.22元(大写:陆佰壹拾贰元贰角贰分)交到以下账户。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和退回的医疗保险金)缴到:
收款银行: 赞皇县联社 户名: 赞皇县收费服务中心
账号: 14321021100334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 赞皇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赞皇县医疗保障局
(公章)
2024年04月26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本机关留存,一份随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