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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赞皇县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3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人民政府 【字体: 打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关于印发河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建立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关于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拟定了《赞皇县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联动机制方案》,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县政府审议。您可以在2023年7月25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邮寄、电子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讯地址:赞皇县太行西路160号
联系电话:0311-84228003
电子邮箱:fgjgxl333@163.com
附件:《赞皇县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征求意见稿)》
赞皇县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联动机制方案
(征求意见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北省定价目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价管规〔2018〕38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冀价管〔2016〕116号)、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的指导意见》(冀价管[2014]74号)之规定,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启动了赞皇县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定价程序。通过成本监审、参考周边县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充分考虑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拟定了赞皇县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联动机制方案,方案如下:
一、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销售价格、阶梯价格、销售价格联动机制
(一)配气价格
根据成本监审,参照石家庄市及周边县出台的配气价格水平,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为0.63元/立方米。
(二)适用范围
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指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居民家庭供应的天然气价格,含独立采暖用气价格;包括学校(含幼儿园,下同)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等国家和省规定按居民用气价格计收气费的特定用户的用气价格。
压缩天然气(CNG)不适用上述价格。
(三)阶梯价格
按照《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的指导意见》(冀价管[2014]74号)要求,参照《石家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区居民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石发改价格[2017]421号),我县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1、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分级用量
第一阶梯:户年用气量240立方米以内(含);
第二阶梯:户年用气量240立方米—480立方米(含);
第三阶梯:户年用气量480立方米以上。
我县范围内居民管道天然气用户全部实行阶梯价格。价格级差为1:1.2:1.5(最高不超过非居民管道用气销售价格)。
2、阶梯气价计算及收取方式
(1)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一个居民户。无房产证明的,以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2)居民阶梯气价以一个自然年度用气量为一个计费周期。年度用气量未达到阶梯气量标准的跨年不结转。
户内人口4人及以上的居民用户,可凭《居民户口簿》或当地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向供气企业申请增加第一阶梯用气量。每增加1人,第一阶梯气量基数增加50立方米,有效周期为一个计费周期,期满后可申请延期,不申请延期的恢复原基本气量。
(四)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冀价管〔2016〕116号)要求,建立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购进价格联动机制。
1、联动条件。当上游价格调整造成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购进价格变化后,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同向联动疏导。调整额不足0.05元/立方米或调整额超过省基准门站价格20%的部分,累计到下一周期疏导。
2、联动周期。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联动周期内,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联动公式。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基期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
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当期居民用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基期居民用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1-供销差率)。
4、联动程序。在我县配气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当燃气企业综合购进价格达到联动条件时,由县发改局提前5个工作日对社会公告,启动价格联动程序,按联动公式测算销售价格调整额,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五)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为:第一阶梯价格3.15元/立方米、第二、第三阶梯价格分别按照第一阶梯价格的1.15倍、1.35倍确定,分别为3.62元/立方米、4.25元/立方米。
(六)价格优惠政策
(1)低保户、困难职工家庭在第一阶梯气量以内的,销售价格优惠0.2元/立方米,超出第一阶梯气量部分不再优惠。
(2)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按居民第一阶梯、第二阶梯平均气价执行。
(3)用燃气采暖炉独立采暖用户,在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暂不执行阶梯气价,执行第一阶梯价格;在非采暖期间,按照普通居民用户分级用量的同等比例执行阶梯气价。
二、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销售价格、销售价格联动机制
(一)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持续发展,保障供气”的原则,确定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的配气价格为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非居民用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配气价格。我县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为4.02元/立方米,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不高于此价格的基础上,与终端用户自主协商确定具体销售价格。
(二)销售价格联动机制
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要求,考虑下游用气企业承受能力,参照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主城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石发改价格〔2020〕520号)文件精神,建立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
1.联动条件。当上游价格调整导致非居民用天然气购进价格变化后,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同向联动疏导。调整额不足0.05元/立方米或调整额超过下游用气企业承受能力的部分,累积到下一周期疏导;
2.联动周期。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周期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两次;联动周期内,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3.联动调整公式。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上期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
联动调整额=(当期非居民用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上期非居民用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1-供销差率)
供销差率,按定价成本监审核定数据计算。
4、联动程序。在配气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当燃气企业综合购进价格达到联动条件时,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按联动公式测算销售价格调整额,启动价格联动程序,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基准门站价格实施季节浮动机制的,城镇燃气企业提供和上游供气企业签订的全部气源基准门站价格季节浮动合同,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价格联动季节浮动公式计算调整幅度,直接调整并公布实施。基准门站价格调整时,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上级通知要求和基准门站价格联动公式,直接顺价调整并公布实施。
5、价格联动公告制度。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启动方案实行公告制度,执行前,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向社会公布。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按规定在对外经营场所进行价格公示。
赞皇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7月13日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