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处罚决定书
(赞)文当罚字〔2024〕第001号
当 事 人 |
单 位 |
名 称 |
赞皇县宏鑫印刷厂 | |||||||
住 所 |
赞皇镇坛山路146号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郝锗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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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民 |
姓 名 |
郝锗 |
性 别 |
男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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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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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号码 |
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9MAOB3RMJ25 | |||||||||
违法事实 和证据 |
没有建立承印等级制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 |||||||||
处罚理由 和依据 |
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 》 | |||||||||
处罚时间 |
2024.5.29 |
处罚地点 |
赞皇县宏鑫印刷厂 | |||||||
处罚内容 |
警告 |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 /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赞皇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李世昌:03011321008 杨文星:03011321009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郝锗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24年5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