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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赞市监处罚〔2025〕057号
发布时间:2025-03-28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市场监管局 【字体: 打印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赞市监处罚〔2025〕057号
当事人:赞皇县独牙娱乐俱乐部;
主体资格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9MADKJNMG63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石家庄市赞皇县赞皇镇槐河东路146号
经营者姓名:于*奇
身份证号码:1301*********2515
联系电话:199****998;
2025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赞皇县独牙娱乐俱乐部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店共有电脑72台,均未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识,且现场未能提供全部电脑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2025年3月12日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3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11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执法人员对赞皇县独牙娱乐俱乐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中使用的72台电脑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事实。
3.2025年3月12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的事实。
4.2025年3月13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5.2025年3月13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提供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的事实。
6.送达回证,证明了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逐一确认属实。
2025年3月14日我局给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赞市监罚告〔2025〕执法003号)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构成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减轻处罚申请,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
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到赞皇县联社(代收机构名称:赞皇县收费服务中),账号:14321218100334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3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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