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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赞市监处罚〔2025〕056号
发布时间:2025-03-28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市场监管局 【字体: 打印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赞市监处罚〔2025〕056号
当事人:石家庄盛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9MA0GL25706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场所:赞皇县龙门乡东江洞村南;
投资人姓名:王*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1**********2130
联系电话:131****9213;
2025年2月28日,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两次对石家庄盛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公司实际住所与登记住所不符,执法人员责令其限期登记后该公司逾期不登记。2025年3月13日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3月14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当事人更换新住所后没有及时变更登记,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登记后当事人逾期不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2月28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三张,证明执法人员对石家庄盛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住所与登记住所不符的事实。
2.2025年3月13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石家庄盛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住所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事实。
3.2025年3月13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的事实。
4.2025年3月14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5.2025年3月14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逐一确认属实。
2025年3月14日我局给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赞市监罚告〔2025〕执法004号)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 。属于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8:“较轻;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七千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较轻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我局执法人员责令限期登记后当事人逾期不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到赞皇县联社(代收机构名称:赞皇县收费服务中),账号:14321218100334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3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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