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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赞市监处罚〔2025〕014号
发布时间:2025-02-28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市场监管局 【字体: 打印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赞市监处罚〔2025〕014号
当事人名称:赞皇县蓝火焰液化气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9578228597F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赞皇县京赞路回车岗(回车村北750米处)
法定代表人:孔*会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1**********0111
联系电话:135****1808
2024年10月16日,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赞皇县蓝火焰液化气有限公司内待售的液化石油气进行了抽样检查。经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该批次液化石油气样品检验报告(NO:RQ202400360)显示,所检项目中总硫含量不符合GB 11174-2011《液化石油气》标准,依据《石家庄市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本次抽查产品不合格;2024年12月24日,县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检测报告》(NO:RQ202400360)及《石家庄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SJZ2024107)送达当事人,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2025年1月10日市局将案件交办我局调查处理,我局执法人员即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下达了询问通知书。2025年1月10日经我局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1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了问询调查。
经查,2024年10月16日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液化石油气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液化石油气样品所检项目中总硫含量不符合GB 11174-2011《液化石油气》标准,依据《石家庄市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本次抽查产品不合格;该批次液化石油气是当事人于2024年10月8日从石家庄炼化分公司购进,共购进25.871吨;购货发票显示进货价含税金额126767.90元,销售价8000元/吨,销售金额206968元,利润80200.10元;检查时该批次液化石油气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206968元,违法所得80200.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市级液化石油气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案件交办函1份、抽检单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报告》1份、《石家庄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检、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液化石油气的销售情况和库存情况及正在营业的事实;
3、询问笔录、进货票据复印件、产品合格证、销售框架协议,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购进价格、销售价格、销售额、销售情况、违法所得以及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资格身份情况;
5、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询问通知书、抽查结果通知书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逐一确认属实。
我局于2025年2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赞市监罚告〔2025〕执法0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3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较轻5.其他情形“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经局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较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0200.10元;2.罚款124180.80元;罚没合计204380.9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到赞皇县联社(帐户:赞皇县收费服务中心,开户行:赞皇县联社,帐号:143212011003347),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17-0011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02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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