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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赞皇酸枣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08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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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赞皇酸枣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研究,抓好贯彻落实。
赞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赞皇酸枣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赞皇酸枣仁品牌战略的实施,促进赞皇酸枣仁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规范赞皇酸枣仁的生产、经营秩序,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和提高赞皇酸枣仁区域公用品牌的声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赞皇酸枣仁产业的整体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家知识产权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赞皇酸枣仁区域公用品牌是指县政府委托专业机构编制设计的赞皇酸枣仁图形、文字、色彩、符号及设计使用要求等组成的产品系列标识,赞皇酸枣仁区域公用品牌及其商标归县政府所有,县政府指定赞皇县农业信息中心持有并进行管理。
第三条  使用赞皇酸枣仁区域公用品牌的组织,包括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按本办法履行手续后,均可使用赞皇酸枣仁区域公用品牌。赞皇县相关行政和事业单位,经登记备案也可使用赞皇酸枣仁区域公用品牌,用于品牌宣传等目的。在赞皇酸枣仁产业管理机构指导下,赞皇县农业信息中心对赞皇酸枣仁区域公用品牌进行具体的许可授权使用管理。使用赞皇酸枣仁区域公用品牌的赞皇酸枣仁产品和服务质量受市场监管部门等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四条  申请主体应符合下列准入条件
(1)依法登记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法人或组织,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经营主体包括但不限于赞皇县境内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
(3)经营主体具备相应的生产和质量标准,产品质量及安全指标符合赞皇酸枣仁产品生产标准,即:酸枣仁初加工产品符合国家药典标准;酸枣仁深加工产品符合产品登记注册标准。
(4)生产经营主体获得食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
(5)生产经营主体对品牌建设维护和产品质量追溯重视度高,具有达标合格证;
(6)近三年信用记录良好,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行政处罚信息、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发生环境生态事故;
(7)生产经营主体拥有自己的商标或商号,有完整的产品包装,有良好的市场声誉。
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经营主体,可申请使用赞皇酸枣仁区域公用品牌。
第五条  赞皇酸枣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申请程序
(1)材料提交
申请主体应本着自愿原则,结合自身实际,对照申请赞皇酸枣仁区域公用品牌的准入基本条件,填写《赞皇酸枣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权申请表》,签署《赞皇酸枣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承诺书》,同时向赞皇县农业信息中心提交含复印件、电子版扫描件或清晰的照片的证明材料一式两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品牌使用申请书及使用承诺书;
②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③商标注册证或商号;
④食品/药品生产许可证;
⑤企业生产和产品质量标准文本以及有效期内的产品自检或法定检测机构的产品检测报告;
⑥其他有利于主体条件及相关荣誉证明的材料。
(2)核实审查
赞皇县农业信息中心每年开展一次公用品牌集中申报及授权工作,在申报截止日期后的20个工作日内,组成评审组,对申请使用主体,采取实地查看、电话了解、网上查询等方式,核实提交资料及准入条件,确定是否授权使用。
(3)公示公告
核查通过后,赞皇县农业信息中心对拟准入的申请主体名单通过政府官方网站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
(4)授权颁证
赞皇县农业信息中心对申请主体进行授权并颁发赞皇酸枣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证书,授权赞皇酸枣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每年对授权企业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评价,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后续使用。
第六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赞皇酸枣仁区域公用品牌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15天内,向品牌持有人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诉,赞皇县农业信息中心尊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七条  赞皇酸枣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许可有效期为二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向赞皇县农业信息中心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者,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品牌。
第三章  退出管理
第八条  品牌使用方获得赞皇酸枣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后,在品牌使用期间,发生以下情况时,将作退出处理:
(1)品牌使用方主动放弃赞皇酸枣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权的;
(2)品牌使用方未经授权许可,私自转让、出售、转借、馈赠赞皇酸枣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权及授权证书、品牌形象视觉识别系统(产品包装体系等);
(3)未按赞皇酸枣仁区域公用品牌设计规范执行,随意更改设计或错误使用设计且拒不整改的;
(4)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提交资料不实;
(5)扩大称号、品牌使用范围以及生产区域拒不整改的;
(6)品牌使用方停业或注销或生产经营管理不善致濒临倒闭;
(7)赞皇酸枣仁的产品品质、服务质量不符合赞皇酸枣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相关标准规定的,消费者反映强烈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8)生产经营过程中未按照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生产的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
(9)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事故的;
(10)不正当竞争,低价倾销抢夺市场的;
(11)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及其他发生不良影响情况。
第四章  使用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赞皇酸枣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人的权利:
(1)使用赞皇酸枣仁商标及其关联的包装体系、宣传物料体系。
(2)使用赞皇酸枣仁品牌形象进行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品牌所有人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经贸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赞皇酸枣仁品牌使用管理办法、品牌所有人的工作程序提出建议。
第十条  赞皇酸枣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人的义务:
(1)维护赞皇酸枣仁商标及其品牌形象所代表的特有品质和市场信誉。所生产、销售的赞皇酸枣仁产品必须符合质量标准。
(2)接受品牌所有人对产品数量、质量的不定期抽验,以及对品牌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工作。
(3)须有专人负责赞皇酸枣仁品牌包装物的保管和使用,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赠与赞皇酸枣仁品牌包装、品牌贴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允许他人使用赞皇酸枣仁品牌包装、品牌贴标,确保赞皇酸枣仁品牌标识及其包装物、贴标的不失控、不出借、不流失,不得超出许可使用范围使用赞皇酸枣仁品牌。
(4)对赞皇酸枣仁批次、数量需建立档案用以备查;如有质量问题应负全部责任。
(5)及时向品牌所有人反馈赞皇酸枣仁质量方面信息,以及经销商、消费者对赞皇酸枣仁品牌所代表的产品质量的意见。
第五章  管理和保护
第十一条  品牌管理分工与职责:
在县政府指导下,各职能部门协同合作,以赞皇酸枣仁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图像、文字、色彩、符号及设计使用要求为抓手,做好赞皇酸枣仁区域公用品牌的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局负责赞皇酸枣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的执法监督检查及产品打假维权等事宜。
赞皇县农业信息中心通过赞皇酸枣仁的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体系,实现对赞皇酸枣仁区域公用品牌具体的许可授权使用。
第十二条  品牌使用监管:
(1)品牌使用方需根据赞皇酸枣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的相关规定进行经营,享受赞皇酸枣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企业的相关权利和优惠政策,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赞皇酸枣仁产业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2)品牌使用方使用统一的品牌标识、产品包装等,由赞皇县农业信息中心提供设计稿,统一登记使用,各使用单位须严格按要求印制,在指定位置添加自有品牌及企业信息,不得擅自随意更改其它设计内容。在包装等物料印刷制作之前,提交设计稿给赞皇县农业信息中心审核。使用单位印制后,须将定稿的设计稿及产品包装实物照片等电子稿交赞皇县农业信息中心备案。
(3)品牌使用方按照赞皇酸枣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相关管理规定和相关标准体系规范品牌宣传、产品生产等相关内容。品牌建设情况突出的,可给予相应奖励或扶持。如有违规情况发生,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由赞皇农业信息中心取消品牌使用授权。
  第十三条  赞皇酸枣仁区域公用品牌知识产权(包含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内容)受有关法律保护,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赞皇酸枣仁区域公用品牌商标或使用相同、相近商标的,赞皇县农业信息中心提请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赞皇县农业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两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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