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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全县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机制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3-12-29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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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局、住建局、民政局:
为规范我县存量房交易价格认定,完善存量房交易计税依据,加强存量房交易环节税收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和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河北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冀发改办规〔2022〕7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建立全县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评估及常态化调整机制,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的
在全县范围内做好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工作,科学调整计税基准价格和下浮比例,努力缩小计税基准价格与市场实际交易价格差距,减少存量房交易中的“阴阳合同”,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组织领导
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评估及常态化调整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成立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物价)、住建、民政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评估及常态化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督导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评估及调整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综合治税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三、职责分工
财政部门:负责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评估及调整工作的综合协调等日常性工作,召集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启动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调整时机,督导工作进展情况,并负责评估费用的保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提供全县范围内符合存量房交易条件的交易房源信息,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缴纳。
税务部门:负责提出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调整业务需求,向发改(物价)部门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依据发改(物价)部门的价格认定结论制定计税基准价格,并负责做好事后执行工作。
发改(物价)部门: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开展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及常态化调整具体工作,经专家组论证后,出具价格认定结论;协助税务部门处理价格争议个案认定。
住建部门:负责向发改(物价)部门提供项目所需名称、建筑结构、建成年代等信息,协助发改(物价)部门开展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及常态化调整相关工作。
民政部门:协助发改(物价)部门做好社区调查等工作。
四、实施步骤
第一步: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提供全县范围内符合存量房交易条件的交易房源信息。
第二步:由住建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向发改(物价)部门提供项目所需名称、建筑结构、建成年代等信息。
第三步:由县税务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向县发改部门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四步:由县发改部门对全县存量房基准交易价格进行评估(费用由县政府负担),并出具价格认定结论,录入“河北省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系统”。
第五步:由县税务部门开通并使用全省统一的房产交易软件“个人房屋交易申报纳税系统”。
第六步:由县税务部门协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与其房产交易业务“一窗受理”系统即“河北省不动产登记统一受理系统”信息共享,实现存量房交易税费足额征收入库。
五、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切实把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评估及常态化调整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加强领导,保证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政策、分析形势、汇报工作、总结经验,协调处理存在的问题。各有关单位要抽调精兵强将,建立密切联系,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搞好协作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工作合力。
每年适时进行一次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调整一次批量评估价格,或确认不进行调整,当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可适当增加认定次数。同时,在已有工作基础上,不断健全工作制度,完善技术标准,提高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工作水平,保证认定结果客观、真实、具有公信力。
对标先进地区,加快网络建设,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联网与数据共享,使产权信息、完税信息等能在部门间实时查询和比对,通过信息化手段使“先税后证”落到实处。
要加大对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的宣传力度,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赞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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