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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赞皇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9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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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赞皇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赞皇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赞政办〔2016〕63号)同时废止。
赞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7日
赞皇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全县保障环境安全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应对全县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石家庄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家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可能或者已经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外但可能对我县生态环境造成影响,需要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应对,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响应。
1.5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
2组织指挥体系
2.1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指挥部职责
赞皇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指挥或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赞皇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是处置本县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指挥机构。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担任,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县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负责协助指挥长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跨地县级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县生态环境局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协同应对处置。
2.1.2指挥部组成
赞皇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赞皇县生态环境局,由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有关协调联络和工作信息报告;负责日常环境应急管理有关工作。
赞皇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各乡、镇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县生态环境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县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增加政府相关其他部门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2.2现场指挥机构
赞皇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担任或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授权相关人员担任现场总指挥。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对事发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全面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为上级决策提出建议;督促检查各项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现场实际处置的需要,设立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援组、应急保障组、信息舆情组、社会稳定组、专家技术组等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由一个或多个应急成员单位组成,组长由现场总指挥指定,承担具体的应急处置任务。具体组成和职责分工如下:
(1)污染处置组
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城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的地点及影响范围,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确定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受威胁人员转移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必要时协调公安、武警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应急监测组
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及事发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协调武警及消防等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3)医学救援组
由县卫健委牵头,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应急保障组
由县发改委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现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及时获取突发事件的地点、影响范围和周边地理、地形情况。
(5)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生态环境局、县委网信办、县通信办、县文广旅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公众动态,加强媒体、通信和属地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工信局、县司法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现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7)专家技术组
专家技术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类别,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中的技术专家组成,必要时可吸收外部其他成员加入。
主要职责:提供环境应急相关的决策技术咨询服务,向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受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环境质量监测和行政区域内环境风险源排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发现异常及时查找原因、及时预警、及时报告;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潜在的环境风险和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有效预警与响应。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3.2.2预警信息发布
县级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当本县行政区域内已发生或有可能将要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政府发布蓝色预警,并同时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当本县行政区域内已发生或有可能将要发生较大等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经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认,由县应急指挥部报请县政府同意后,由县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发布黄色预警。
当本行政区域内已发生或有可能将要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事件时,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后报县政府,由县政府上报市政府,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由县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发布橙色或红色预警。
赞皇县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
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
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
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赞皇县政府或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2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以及县政府规定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工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对初步认定为一般、较大等级突发环境事件的,要立即向县政府和县生态环境局报告;经县生态环境局核实,认定为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要立即向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对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要同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各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对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县生态环境局及事发地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3.3.3报告分类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续报主要内容: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3.3.4事件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县级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县级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I级、Ⅱ级、Ⅲ级和IV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I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IV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响应措施
启动本应急预案后,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相关乡、镇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参与应急处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应急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现场指挥部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基础资料,积极配合开展应急工作。
4.2.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应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防渗漏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2.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2.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4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及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确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2.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2.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县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2.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应急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
初判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根据需要派出现场工作组赴事发现场指挥或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2.了解事件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指导或协助制定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县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5.对跨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6.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7.开展或协助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8.研究决定县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9.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4.4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县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工作
5.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属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开展工作按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5.2事件调查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事发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际情况会同公安、应急管理、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卫生、地震等相关部门组建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组,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开展事件调查,查清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生态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善后处置工作需要县政府提供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提出请求,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事发地政府的善后处置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需要市提供援助的,由县政府按市有关规定提出请求。
6应急保障
6.1值守保障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处置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的准备工作,确保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联络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的全面、有效衔接。确保第一时间报告信息、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6.2队伍保障
县、县级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应急消防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有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各乡、镇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结合辖区企业的特点,依托社会专业力量,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安全知识培训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3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县、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及应急协同处置,推动建立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
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应急监测装备体系建设,尤其是基层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分析、总结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类型以及污染因子种类,有针对性地购置应急监测设备、防护设备、应急通信设备,重点加强便携式应急监测仪器配备,快速确定污染范围和浓度分布,第一时间提供数据支持,并做好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培训、演练、应急装备(设备)物资更新以及环境应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制度建设。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及各乡、镇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先期资金保障。
6.4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县级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5技术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提高监测水平。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立应急物资、应急协同处置设施管理平台,明确应急状态管理流程和规则,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数字化和智能化。
7宣传、培训与演练
7.1宣传与培训
预案实施后,各乡、镇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公众宣传教育,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突发环境事件法律、法规、政策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有计划地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日常培训,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7.2应急演练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预案,参与指挥部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环境应急演练。通过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检验快速反应能力,增强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熟悉处置程序,明确资源需求,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战能力。
7.3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县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石家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和本县实际情况,及时对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7.4预案备案
本预案经县政府批准发布后,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各开发(园)区管委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制定或修订完成后15日内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及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8附则
8.1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赞皇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赞皇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赞政办〔2016〕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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