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河北拓维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X霞,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南区东二环XXX号XX大厦东侧,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服务、市政设备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等,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MA7BB97M9R 。
经查明, 您公司负责监理的润城华府三期项目,存在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现象 上述事实,以移交表、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2025年 2 月 13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赞住城(安)罚先告字〔2025〕第1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根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69基准编号G020703701 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该行为不符合减轻或从重情节,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对该公司:10000元;项目主管人员处:1000元;项目总监理处:2000元;共计13000元(大写:壹万叁仟元整)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赞皇县联社营业部 (账号:143212011003347)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本级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赞皇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印章)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