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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赞住城(污)罚决字〔2024〕第18号
发布时间:2024-10-14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体: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

石赞住城(污)罚决字〔2024〕第18

     当事人:高X华石家庄市冀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赞皇县治平寺街与坛山路XXX;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工业、民用工程建筑、修缮、建材、装修材料销售、市政工程、装饰工程;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484572973;联系电话:139XXXX9874     

经查明,您单位施工建设的东郡福邸住宅项目,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施工区道路积尘严重、现场大面积黄土裸露   上述事实,以 案件移交表、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五的规定   

 2024  9  25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赞罚先202418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准编号C060211501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10000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赞皇县联社营业部  账号:   143212011003347    )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赞皇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印章)

                             202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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