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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赞住城(污)罚决字〔2024〕第16号
发布时间:2024-09-30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体: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

石赞住城(污)罚决字〔2024〕第16

     当事人:武X涛为赞皇县子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赞赞皇县名相华府X号楼XXXX;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电力工程、道路工程、土地整理工程;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9MA080XEX3W;联系电话:151XXXX6888

经查明,您单位施工建设的新北街小学项目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PM10扬尘检测及视频监控未与市平台联网前,进行了部分施工作业。2、施工现场部分裸露土方未苫盖  上述事实,以 移交表、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五的规定 

20249 13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赞罚先202416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五条、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准编号C060211501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10000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赞皇县联社营业部 账号: 143212011003347 )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赞皇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印章)

                                   202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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