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赞住城(污)罚决字〔2024〕第13号
当事人:曹X杰为南通洲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世纪锦城XXXX室;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专业土石方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管理、对外承包工程、建筑材料销售;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25MU6N3Q;联系电话:139XXXX8133 。
经查明,嘉华壹号院住宅项目,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该大门处设置简易车辆冲洗设施,疑似损坏,而且无设置车辆冲洗池。2.进门处未设置扬尘在线监测设施。3.项目进门处、项目硬化路面、办公楼附近积尘积土明显 。上述事实,以 案件移交表、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2024年9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赞住城(污)罚先告字〔2024〕第13号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准编号C060211501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10000元(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赞皇县联社营业部 (账号: 143212011003347 )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赞皇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印章)
2024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