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赞住城(污)罚决字〔2024〕第14号
当事人: 刘X才为石家庄御品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住址:赞皇县太行西路XXX号;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资源);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服务(经营项目中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批准后方可经营)。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9347906303F;联系电话:199XXXX6789 。
经查明,您单位施工建设的“澳林春天住宅”项目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工地内正在露天焊接,未使用旱烟净化器;场地内砂浆罐未密闭;工地东侧道路未完全硬化,存在带泥上路现象等相关扬尘问题。上述事实,以 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2024 年 9 月 9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赞住城(污)罚先告字〔2024〕第14号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准编号C060211501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赞皇县联社营业部 (账号: 143212011003347 )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赞皇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印章)
2024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