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赞住城(污)罚决字〔2024〕第12号
当事人:高X华为石家庄市冀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赞皇县治平寺街与坛山路XXX;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工业、民用工程建筑、修缮、建材、装修材料销售、市政工程、装饰工程;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484572973;联系电话:139XXXX9874 。
经查明,您单位施工建设的东郡福邸住宅项目,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该项目大车冲洗设施部分喷头阻塞车辆冲洗效果不佳,存在车辆带泥上路隐患。2.该项目全域视频监控系统9个摄像头6个损毁坏不能正常拍摄。3.该项目视频监控系统,视频存储时长不足30天 。上述事实,以 案件移交表、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2024 年 8 月 5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赞住城(污)罚先告字〔2024〕第12号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准编号C060211501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10000元(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赞皇县联社营业部 (账号: 143212011003347 )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赞皇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印章)
2024年 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