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赞住城(噪)罚决字〔2024〕第1号
当事人:靳X全为河北尚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XXX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工程、地坪工程、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给排水工程、公路工程、照明工程、管道安装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基地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等。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MA0GHGQ2XG;联系电话:186XXXX9153
经查明,河北尚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设的赞皇县万坡顶南街项目,存在夜间施工噪音扰民问题 。上述事实,以 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2024 年 7 月 17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赞住城(噪)罚先告字〔2024〕第1号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0000元(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赞皇县联社营业部 (账号: 143212011003347 )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赞皇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印章)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