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路X军,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九连城镇XXX村,身份证号:13252319XXXXXX4417,联系电话:134XXXX1817。
经查明,路X军为润城华府二期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检查时存在路X军不在位、不履职的行为 。上述事实,以 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2024 年 7月 4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赞住城(分)罚先告字〔2024〕第13号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2000元(贰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赞皇县联社营业部 (账号: 143212011003347 )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赞皇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印章)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