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李X林为赞皇县林林建筑房屋修缮服务中心;住址:赞皇县院头镇XX村;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9MA08NLNK7J;身份证号:13233219XXXXXX4610;电话:150XXXX9797;政治面貌:群众。
经查明,赞皇县林林建筑房屋修缮服务中心在赞皇县太行路与通府街交叉口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 。上述事实,以 现场照片及现场检查笔录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
2024 年 7 月 3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赞住城(城)罚先告字〔2024〕第4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第129条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赞皇县联社营业部 (账号: 143212011003347 )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赞皇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印章)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