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黄X为建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东路XXXX号,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筑技术转让、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仓库和货场内装修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全过程工程咨询及项目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等,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01135234Y,联系电话:159XXXX4861。
经查明,你单位负责监理的万坡顶南街棚改项目,施工现场存在监理人员不在位、不履职的行为 。上述事实,以 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2024年6 月 26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赞住城(分)罚先告字〔2024〕第11号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6000元(陆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赞皇县联社营业部 (账号: 143212011003347 )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赞皇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印章)
2024年 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