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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赞住城(污)罚决字〔2024〕第7号
发布时间:2024-06-14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体: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

石赞住城(污)罚决字〔2024〕第7

     当事人:闫X峰为赞皇县赞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石家庄赞皇县通府街韩中XX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场地准备活动、土石方工程、公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乡间道路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河道治理工程、土地整理、房屋维修、机械设备租赁、建筑材料、汽车租赁: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9MA0F1M3B52;联系电话:1393XXXX993 。                                      

经查明,你单位施工建设的赞皇县外滩住宅项目,施工场地存在围挡喷淋系统部分未开启,钢筋加工区场地未硬化,未设钢筋加工棚,不能提供车辆冲洗监控记录,电焊未使用焊烟收集器等扬尘问题 上述事实,以 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五的规定     

2024  5  29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赞罚先20247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五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0000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赞皇县联社营业部  账号:   143212011003347    )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赞皇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印章)

                                   202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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