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郭X军为石家庄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XXX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市政工程、建筑工程、古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管道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电力工程、消防工程、环保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照明工程、土石方工程;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941649624;联系电话:186XXXX9153 。
经查明, 你公司施工建设是万坡顶南街棚改项目,施工现场存在管理人员未在岗、不履职的行为 。上述事实,以 现场照片、询问笔录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2024 年 4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赞住城(分)罚先告字〔2024〕第10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根据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规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赞皇县联社营业部 (账号:143212011003347)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赞皇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印章)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