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龙X春为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住所:贵州省黔西南州望谟县王母街道办事处册望公路XXX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6MAAJPJ6Q1W;联系电话:130XXXX1111 。
经查明,你单位施工建设的润城华府住宅小区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建筑楼体防尘网破损未更换、木材加工区未封闭积尘严重,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车辆冲洗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等相关扬尘污染问题 。上述事实,以 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2024 年 3 月 3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赞住城(污)罚先告字〔2024〕第4号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准编号C060211201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赞皇县联社营业部 (账号: 143212011003347 )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赞皇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印章)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