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高X军为赞皇县夯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住所:赞皇县南沟村XXX号;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监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管理、建筑材料销售、建筑防水产品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物业管理;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9MACTPCPP89;联系电话:152XXXX1010 。
经查明,你单位施工建设的翰林院住宅项目,施工现场存在:施工区道路积尘严重、现场大面积黄土裸露、违规使用高排车辆等扬尘问题,严重违反大气污染和扬尘治理等相关规定 。上述事实,以 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2024年 4 月 3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赞住城(污)罚先告字〔2024〕第5号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准编号C060211201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赞皇县联社营业部 (账号: 143212011003347 )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赞皇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印章)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