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赞住城(污)罚决字〔2024〕第3号
当事人:方X为石家庄拓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建设南大街XXX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道路货物运输、土石方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工程管理服务、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销售、信息咨询服务。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MA0E3YYL7H;联系电话:133XXXX8680 。
经查明,您单位施工建设的赞皇县老旧管网改造项目施工现场存在施工现场勾机破路及开挖未采取湿法作业,苫盖不到位,开挖路面未及时苫盖等相关扬尘问题 。上述事实,以 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2024 年 3 月30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赞住城(污)罚先告字〔2024〕第3号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参照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准编号C060211201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 责令限期整改。
- 行政处罚:100000元(壹拾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赞皇县联社营业部 (账号: 143212011003347 )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赞皇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印章)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