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赞住城(污)罚决字〔2024〕第2号
当事人:王X为赞皇县众鹏建筑工程队法定代表人;住址:赞皇县太行东路XXXX号;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其他建筑安装、建筑物拆除活动、公共建筑装饰和装修、房屋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防水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道路工程、环保工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9MA7N9K16XQ;联系电话:153XXXX1108.
经查明,您单位施工的睿源华庭4号住宅项目裸露土方苫盖不到位、楼体密目网破损缺失、建筑楼体内建筑垃圾大面积堆放未清理苫盖、出入口车辆冲洗设备形同虚设未按规定对出入车辆进行冲洗等相关扬尘问题 。上述事实,以 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2024 年 3 月 25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赞住城(污)罚先告字〔2024〕第2号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 责令限期整改。
- 行政处罚:20000元(贰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赞皇县联社营业部 (账号: 143212011003347 )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赞皇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印章)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