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广海表示,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数据二十条》精神,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推动优化市场环境。
他说,人民法院审理的“群控软件”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案,认定被告通过“群控软件”“外挂技术”收集并存储用户数据的行为,危及数据安全,也对网络平台基于数据资源整体获得的竞争权益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
人民法院审理的“爬虫平台数据信息”技术秘密侵权案,明确平台数据信息可以作为技术秘密保护客体,强化对平台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形成的具有竞争优势和竞争价值的数据权益保护。
另外,审理的“刷单炒信”虚假宣传案,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审理“关键词搜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有力打击利用数据攀附他人商业信誉的不诚信行为。
来源:北京网-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