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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2-13    来源: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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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广大农村宅基地工作者学习、掌握农村宅基地相关法律和政策,我们编印了《赞皇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细则政策解读》。《解读》从宅基地基本政策和宅基地取得、使用、流转、退出、监管等方面,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践情况,对一些常见问题进行解答,旨在提供学习研究宅基地法律政策、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辅助参考,不作为直接政策依据。
一、基本政策
1、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占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农村宅基地归谁所有?
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规定,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分别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综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可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的是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
农村村民申请新的宅基地,原址翻建、改建扩建房屋都由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负责。
3、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核心是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利。其基本特征是:集体所有、成员使用,一户一宅、限定面积,无偿取得、长期占有,规划管控、内部流转。
4、农村宅基地管理有什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进一步明确,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二、宅基地取得
5、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的审批标准是什么?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是:
(1)城市郊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0.25亩);
(2)平原地区和山区,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1.5亩)的县(市、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0.3亩),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1.5亩)以上的县(市、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0.35亩)。
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具体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标准。
6、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主体是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为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机制,《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明确,乡(镇)政府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根据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7、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审批程序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审批事项包括:农村村民在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
农村宅基地建房实行农户申请、村组审核、乡(镇)审批。
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包括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村级组织开展材料审核、乡(镇)部门审查、乡(镇)政府审批、发放宅基地批准书等环节。具体流程是: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后,将相关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后,报送乡(镇)政府。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乡(镇)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乡(镇)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
8、农民建房能否使用农用地?
农民建房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可以使用农用地,但要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要求,每年要以县域为单位,提出需要保障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经省级政府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征求农业农村部意见后,在年度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在下达指标范围内,各省级政府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政府批准。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明确,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要。
9、不同历史时期农村宅基地制度有哪些政策规定?
1982年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首次提出宅基地限额要求,并对特定城镇居民取得宅基地的合法性作了规定。
《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规定,社员建房用地,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山区、丘陵、平原、牧区、城效、集镇等不同情况,分别规定用地限额,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用地限额,结合当地的人均耕地、家庭副业、民族习俗、计划生育等情况,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
集镇内非农业户建房用地的面积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参照当地城镇居民的平均居住水平作出规定。
农村社员,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和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建房需要宅基地的,应向所在生产队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生产大队审核同意,报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
1987年出台了《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首次提出农村居民建设住房每处宅基地的用地标准:
(1)人均耕地一亩以下(含一亩)的村控制在二分以内;
(2)人均耕地一亩以上的村控制在二分五厘以内;
(3)坝上地区控制在三分五厘至七分;
(4)山区村民占用荒山建房,可参照坝上地区标准执行。
1990年《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非农业户口的,不批准宅基用地。
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第一次以中央文件形式提出“一户一宅”的要求。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删除了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规定,规定了“一户一宅、限定面积”,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机准”。
199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首次禁止城市居民在农村购置宅集地的行为。
2019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明确了一户一宅、户有所居的宅基地分配制度,统筹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的村庄规划编制制度;明确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可以依法自愿有偿退出,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的宅基地管理新体制。
10、历史形成的宅基地超面积如何处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分阶段处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基地,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续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报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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