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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0-26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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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提高城镇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石家庄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赞皇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政策起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977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四部门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冀税发〔2021〕59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23〕2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二条,主要对收费范围、缴费对象、涉及管理的部门职责、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指导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县城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产生城镇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二)明确了城镇垃圾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城镇垃圾是指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不包含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三)明确了城镇垃圾处理费所对应的服务内容。城镇垃圾处理费,是指城镇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四)明确了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方式。居民及暂住人口应缴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城规划区内各村、居民小区住户由赞皇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代征;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经营者等应缴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本级核定信息录入单位登录河北省税务局非税收入信息平台,录入缴费信息后,由缴费单位自行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场所等涉税渠道进行费款缴纳。
(五)明确了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对由个人、单位、经营者、单位自运及建筑垃圾处理费等收费内容进行了规定。
(六)明确了费用收支的走向和要求。城镇垃圾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城镇垃圾收集、运输、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以及社会资本投入垃圾处理事业补贴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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