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燃气行业安全管理,压实各方安全监管责任,防范遏制燃气行业事故发生,切实消除燃气行业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压实燃气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党政领导责任,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燃气安全长效机制,全链条整治燃气行业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事故发生。
二、职责分工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应急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等燃气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将燃气各环节管理职责明确如下:
1.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定期对企业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并加强燃气设施的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严格管控各类风险,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每年定期组织演练,提高燃气应急处置能力;应当与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建立健全用户档案,对其供气范围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应当在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中主动制作燃气宣传资料并免费向用户发放,宣传普及燃气使用知识,指导燃气用户安全节约用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燃气用户免费提供定期入户安全检查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对城镇居民燃气用户入户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农村居民燃气用户每年入户检查不少于两次,在首次通气和每个采暖期前应当进行入户检查;对单位燃气用户每年入户检查不少于一次;应当将入户安全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发现燃气安全隐患的,应当提醒燃气用户及时整改;燃气用户不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停止供气,并在隐患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在接到燃气用户燃气设施故障的报告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派人检修;在接到燃气泄漏的报告后,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立即派人抢修。
2.从事瓶装燃气经营者,还应当制定完善液化石油气储存、充装、运输、使用等环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送气人员的管理,配备符合安全运输要求并设有明显警示标志的燃气运输车辆,不得使用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充装燃气,不得用罐车等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对气瓶充装燃气,每次送气时必须对用户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和安全宣传,引导用户安全用气。
3.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不得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不得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不得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不得擅自改变燃气气瓶检验标志、漆色以及自行处理燃气气瓶残液;不得加热、摔、砸燃气气瓶以及使用时倒卧燃气气瓶;不得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不得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等。
(二)部门行业监管责任
1.企业生产、充装、经营环节。
(1)住建局负责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依法责令关停;对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督促城镇燃气企业加强安全管理,严禁向餐饮企业的地下、半地下空间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
(2)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依法责令关停;对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对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
(3)应急管理局负责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负责检查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等情况。
(4)公安局、住建局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对非法生产、充装、运输和销售“黑气瓶”等行为,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
(5)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材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占堵消防车道等的,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对燃气经营、充装企业开展消防产品质量排查整治。
2.燃气具安全环节
(1)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
3.燃气输送环节
(1)住建局负责对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要立行立改,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对燃气企业配送人员要加强培训教育,督促做好定期入户安检和燃气知识宣传工作。
(2)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
4.涉气第三方施工环节
(1)住建局、发改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自规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涉气第三方施工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的要求,依据职责严格本行业领域涉气第三方施工安全监管,加强层级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责任,确保运行安全。
5.燃气使用监管环节
(1)住建局负责履行燃气行业监管职责,对各乡镇、开发区、各相关部门未建立燃气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落实不实不细、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指导;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和城区内各类移动商贩涉气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加强监管执法;对存在问题的不能只罚款,要结合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处理。
(2)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依法对“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对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对餐饮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落实燃气安全和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督促开展日常安全隐患自查自改,对餐饮单位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或存放气瓶充装量超过5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坚决防范因燃气原因诱发火灾事故。
(3)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对餐饮单位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及时进行查处,组织各乡镇市场监管所加强对各自辖区内流动商贩涉气灶具情况的检查,及时查处使用不合格灶具行为,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4)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运输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燃气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加强监管执法。
(5)发改(商务)局负责督促指导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小商店、小餐饮、小旅店、小美容洗浴等商贸行业企业,落实燃气安全和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日常安全隐患自查自改。
(6)公安局负责组织派出所对“九小场所”中餐饮单位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
(7)教育局负责对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中的学科类、艺术类的培训机构,“九小场所”中的小型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行业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8)文旅局负责对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中的娱乐、文化、体育场所,九小场所”中的小歌舞娱乐、小网吧,旅游景区等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9)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九小场所”中的小型医疗机构等卫生健康行业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10)民政局负责对养老院、福利院、收容所等民政服务机构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11)其它部门负责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等使用燃气的内部食堂安全管理,落实燃气防范各项措施,定期开展燃气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三)党委、政府属地监管责任
各乡镇、经开区负责对本辖区从事生产、经营、存储燃气的单位以及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场所、单位、小商小贩、个人用户等,进行用气全过程安全监管,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消除风险隐患,确保本辖区燃气安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三管三必须”工作要求,县住建局要充分发挥行业监管和燃气领域牵头抓总职能作用,统筹协调燃气行业各有关部门、乡镇党委和政府落实落细安全防范措施,依照职责分工,扎实开展燃气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坚决防范燃气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经开区、各部门要本单位职责分工和企业分布实际,制定工作规则、责任清单、年度检查计划(需明确重点检查单位),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要坚持“眼睛向下”,切实把燃气安全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原则上对确定的重点燃气单位每月至少巡查1遍,每年至少全覆盖检查一遍,重点时段期间要采取“双随机”的方式进行随机抽查检查,建立健全日常督导检查工作台账和问题清单,及时督促进行整改,确保及时整改到位,消除安全隐患。
(三)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等宣教资源,广泛进行燃气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常识知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
(四)严肃责任追究。对职责分工不落实,工作推进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细不实的,要通过约谈、下发督办函等方式及时督促落实;对工作中失职失责,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赞皇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