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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赞皇县机关事业单位规范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17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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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赞皇县机关事业单位规范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赞皇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赞皇县机关事业单位规范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管理,严格控制编制外人员数量,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3〕12号)、《石家庄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函〔2018〕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行为,所称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 是指本县各级党政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是通过劳务派遣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用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由县财政支付劳动报酬,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条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须按照“必要、精干、高效”的原则,并建立严控总量、合同约定、规范管理、加强监督、逐步退出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相关规定,遵守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劳务派遣人员不得从事具有保密性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财务管理等方面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用工单位的职责、岗位、编制和实际在岗人员等情况,严格实行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员额总量控制,原则上劳务派遣人员额度不得高于本单位编制人数的10%(公安、城管、应急、森林消防等单位或上级部门明文要求使用派遣人员的,可根据行业标准、具体工作量和文件要求核定使用员额)。超出额度的单位,三年内消减到额度范围。消减人员符合岗位要求的可分流到岗位空缺单位,无空缺岗位的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不超额度的单位,自然减员和依法退回后,在核定的人员额度内,提前向县政府提交人员退出情况及递补申请,县政府研究批准后,由县人社局根据用人单位岗位要求,进行统一补招,补招人员到岗后,将依法应当退回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六条 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根据用工需求,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并经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审核,报请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与劳务派遣人员续签合同。原则上续签合同人员男性不超52周岁、女性不超50周岁。
第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相关待遇参照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确定,并适时调整。用工单位应及时、足额将派遣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管理服务费等缴入劳务派遣公司账户,劳务派遣公司按月依法为派遣人员打卡发放工资(扣除个人应缴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
第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各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人员安置的实际工作岗位和具体工作要求,制定考核管理细则,考核事项应包括政治思想品德、出勤、日常表现、工作胜任情况等内容,切实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和日常管理。考核结束后,用工单位留存考核结果,并及时将考核结果报送至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将汇总后的考核结果报送人社局、财政局备案。未及时向劳务派遣公司报送考核结果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公司负责督促用工单位及时报送考核结果。
第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等次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作为是否退回用人单位的主要依据。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或当年考核不合格的,一律退回用人单位。
第十条 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劳务派遣公司核实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报县人社局备案。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重大损害的(用工单位可根据实际界定“重大损失”的标准);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 因个人行为给单位或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6)劳务派遣人员主动提出离职的,或因自身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7)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8)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县人社局应积极履行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行业管理职责,重点监管劳务派遣公司的遵纪守法情况。经群众举报劳务派遣公司有违法违规失信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牵头对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和管理每半年检查监督一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实行重点监管。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应会同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等部门不定期进行抽查。对违规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或管理工作不力出现吃空饷现象的单位,严格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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