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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赞皇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21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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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赞皇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赞皇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赞皇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保护,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8〕31号)、《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35号)、《河北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冀自然资规〔202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包括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用于落实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核定、补充耕地利用监管等。
第三条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坚持统筹协调,拓宽补充耕地途径,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坚持严格管理,强化补充耕地全程监管,确保补充耕地真实可靠。
第四条 县政府负责对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重大事项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立项、实施、验收等工作机制,监督和指导全县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协调解决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项目相关环节进行批复,按程序将耕地占补平衡专项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五条 组建由农业、水利、财务等专家构成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专家组,负责对项目选址、设计及预算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对项目进行技术、质量验收。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项目业务指导,根据各部门意见进行项目前期选址,组织立项、勘察、设计和预算编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项目验收资料的准备,土地变更调查,指标确认、利用监管、信息报备等工作。
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预算安排、项目预算评审、结算评审、政府采购招标、按程序拨付工程款等工作,自收到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及相关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决算评审。
行政审批局负责项目采购招标等工作。
监察委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失职、失责行为进行查处,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实施。
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耕地等别评定及其他相关工作,评定工作在2日内完成。
水利局负责河道、水库、灌渠等水利设施周边的项目选址认定工作,对项目区灌溉用水及水土保持出具审核意见。
生态环境局负责对项目选址是否破坏生态出具审核意见。
公安局负责日常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施工环境保障工作。
信访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信访稳定工作。
各乡(镇)负责配合做好项目选址,指导村委会做好项目申报及监督,组织好项目区地上附着物前期清理,督促村委会做好项目施工协调,并依法打击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私挖乱采行为;做好涉项目矛盾纠纷调处及信访稳定、项目后期管护等工作。
第二章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立项
第六条 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禁止开垦严重沙化土地,禁止违规毁林开垦耕地,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内、25度以上陡坡、不稳定耕地区域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开垦耕地。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最新年度变更调查为耕地的地块,不得立项作为占补平衡新增耕地。
第七条 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拟整治为耕地的,县政府组织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复核认定后纳入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立项范围。
第八条 各乡(镇)配合做好项目的选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相关专家对拟选址的项目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符合立项条件的,出具踏勘报告。
第九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要求组织项目规划设计,规划设计的新增耕地利用等别应当不低于周边原有耕地利用等别,新增耕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总规模的80%;山区、丘陵区项目应当包含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设计单位从社会中介机构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达到公开招标条件要求的必须按公开招标程序进行招标。
第十条 项目涉及的土地地类面积以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准;涉及耕地质量等别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最新耕地质量等别数据库为准。
第十一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对项目规划设计的可行性、合理性、科学性等进行评审论证,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进行实地查看,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县政府申请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县政府根据评审论证结论等5个工作日内批复立项,同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立项核实申请。
第十四条项目立项批复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自然资源厅电子政务系统和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提交审查材料,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立项信息核实。
第三章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县政府确定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具体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依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项目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合同。施工单位负责项目区地上附着物清理、工程占地及临时占压损失补偿。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执行。确需变更项目设计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变更评审,出具评审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全程监理,项目实施应当接受当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地点设立标志牌,将项目名称、批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规模、工程内容、建设工期等主要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项目客土覆盖工程和土壤培肥工程完工具备验收条件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通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踏勘、采集土样、验证有效土层厚度、确定砾石含量、判定地形坡度和灌溉条件、开展土壤化验等工作。
专家组根据上述数据,对补充耕地质量做出综合评价,作为项目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和总体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项目工程建设督导检查,落实现场勘察、土样采集、化验检测、质量评定等相关费用。
第四章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编制项目验收申请、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自验报告、工程量表、项目竣工报告和项目决算报告;监理单位出具工程监理总结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全套监理资料;施工单位出具工程技术资料、项目工程管理资料、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资金账目;村委会或村民监督小组出具意见书。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家及时对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的项目,申请县政府验收。
第二十四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县政府组织下,会同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组织村民代表和相关专家,对照项目设计方案等进行实地勘验,逐地块核实新增耕地数量、质量和工程建设等内容,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验收报告,报送县政府。县政府依据验收报告等批复验收,同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验收核实申请。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后立项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原则上在立项批复之日起两年内完成县级验收,逾期县政府不再批复验收。
第二十六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在项目验收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自然资源厅电子政务系统和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审查材料,申请验收核实。
第二十七条项目通过验收核实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与项目所在村委会办理工程设施等移交手续,并签订后期管护协议。项目所在村委会要制定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与正常使用,严禁补充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禁止违法违规建设占用,禁止违规转用,防止出现耕地撂荒、破坏、损毁等。
第二十八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及时通过“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报备项目信息,报备信息应当与项目档案资料一致,符合系统填报要求。
第二十九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对报备入库的新增耕地在当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进行地类变更。
第五章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以外其他项目新增耕地核定
第三十条对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以外的矿山生态修复等其他项目或其他部门立项并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各类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新增水田和提质改造产生的新增产能(统称新增耕地),拟用于落实占补平衡的,实行归口管理,统一核定。新增耕地来源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核定后的新增耕地报备入库后,可用于落实占补平衡,纳入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管理,在当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进行地类变更。
第三十一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采取内业核实与外业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县级初审、市级核实、省级复核”的程序,严格核定新增耕地。
第三十二条项目建设主体负责收集整理并确认新增耕地核定有关基础性资料,对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基础性资料组织核实新增耕地数量、评定新增耕地质量等别、核算新增耕地产能,形成县级初核意见后,通过“监管平台”提交审查材料,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核实。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支持全市产业发展的意见》(石政规〔2018〕6号)的规定:县级收益的不低于30%纳入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专项用于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耕地保护、新增耕地后期管护费用以及耕地占补平衡、保护耕地涉及的相关费用。县财政局按程序安排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专项资金预算,用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行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在进行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资金评审时要依据当地市场价格,科学进行评审。
第三十四条对于各乡镇自行组织实施的补充耕地项目,完成水利设施配套,达到验收标准,用于落实占补平衡的,省自然资源厅纳入补充耕地储备库后按每亩1万元拨付奖补资金。配套的蓄水池、大口井、水泥道路按审核价格拨付奖补资金。
第三十五条为加大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推进力度,激发各部门工作积极性,落实好项目的后期管护,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支持全市产业发展的意见》(石政规〔201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项目验收后,按新增耕地面积给予项目所在乡(镇)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亩各500元奖补资金,给予项目所在村连续三年每年每亩100元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用于项目施工管理、项目维护、维稳、务工、协调等及项目验收后后期管护,剩余部分可用于乡村公益事业建设。
第三十六条按占补指标转让价款的5%拨付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工作经费。用于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评、业务建设、制度建设、档案管理、培训、维稳、协调和有关土地整治、耕地保护等。
第七章 补充耕地利用监管
第三十七条各乡镇政府是补充耕地管护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对补充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强化利用监管,明确管护人员和管护要求,确保农田水利设施、道路等基础设施完好,能够长期稳定利用。对损毁的设施和耕地要及时组织修复;严禁“非农化”、“非粮化”,补充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禁止违法违规建设占用,禁止违规转为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要防止撂荒、破坏、损毁等。
第三十八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项目对已纳入补充耕地储备库的补充耕地进行实地巡查,查看补充耕地工程设施管护、耕地利用现状等情况。对未完成地类变更的,每季度巡查一遍;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管护责任主体组织整改,对难以整改的及时向县政府汇报并抄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已完成地类变更的,按照一般耕地管理。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实行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责任追究制。对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进行问责: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补充耕地数量或质量不实的;乡(镇)、村协调不到位,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新增耕地核定过程弄虚作假,核定结果不实的;报备入库信息不实、弄虚作假的;利用监管不力导致补充耕地不实且无法整改的;对存在问题虚假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巡查结果未如实反映问题,省级以上抽查、督察发现重大问题的;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项目具体承担单位对所承担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工作负责,因工作不实等造成损失的,将列入黑名单,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评审专家对项目立项、验收以及新增耕地核定等评审意见负责,因出具评审意见不实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三年内不得参加项目评审。
第四十一条各乡镇政府要加强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实施协调和后期管护,对项目推进不力的、新增耕地出现撂荒、破坏、损毁和“非农化”、“非粮化”的,相关责任人给予追责,并扣减奖补资金。
第九章 其他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