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赞林罚决字[2024]第008号
被处罚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现住址 /
被处罚单位名称 赞皇县鸿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1130129MA0EQPP09J
法定代表人 杜伟 职务 经理
单位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南环路
经依法查明, 你单位于 2024年2月份以来,赞皇县鸿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占用(毁坏)林地,在赞皇县院头镇曹家庄村进行光伏发电建设。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讯问笔录、录音录像、现场勘验和报告、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5条第3款、38条第1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7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73条、《河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第四 标准费用中第2条、《河北省林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附件违法行为第1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60日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逾期拒不执行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2.应处植被恢复费和恢复林业生产费用的3倍的罚款,罚款数量为193445.3688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赞皇县信用联社(账号:143212011003347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直接向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赞皇县林业局
2024 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