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赞林罚决字[2024]第009号
被处罚人姓名 朱奎明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74年10月04 日
身份证号码 210882****10043038
工作单位 \ 现住址 赞皇县院头镇石柱山弥陀寺
被处罚单位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院头镇石柱山弥陀寺
经依法查明, 你单位于 2024年5月1日,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占用(毁坏)林地,在赞皇县院头镇石柱山进行停车场建设。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讯问笔录、录音录像、现场勘验和报告、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37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73条、《河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第四 标准费用中第2条、《河北省林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附件违法行为第1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60日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逾期拒不执行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2.应处植被恢复费和恢复林业生产费用的2倍的罚款,罚款数量为384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赞皇县信用联社(账号:143212011003347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直接向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赞皇县林业局
2024 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