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赞 林草罚决字[ 2024 ]第 006 号
被处罚人姓名 孔得向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8年02月02日
身份证号码 130129****02023014
工作单位 \ 现住址 赞皇县西阳泽镇西阳泽村
被处罚单位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单位地址 \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孔得向于2023年2月份在赞皇县清河乡回车村桥西使用电瓶、逆变器、铁丝、绝缘杆支设电网猎捕野兔5只。经河北中旭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中旭司鉴[2023]环字062号),被捕5只草兔,系“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属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捕猎野生动物行为。经物价鉴定(赞价认行字[2024]24号),5只草兔价值40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询问笔录、司法鉴定、物价鉴定、照片 等证据证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猎获物,捕猎工具。
2. 处猎获物价值一倍的罚款,共计4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赞皇县信用联社 银行(账号: 143212011003347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赞皇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直接向 赞皇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赞皇县林业局
2024年 7 月 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