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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矿山企业土地复垦监测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04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人民政府 【字体: 打印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土地复垦,是指持证矿山企业按照《二合一方案》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进行整治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 在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持证矿山开采矿产资源、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县土地复垦管理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复垦规定和计划;
(三)审查所批建设项目中有关土地复垦的方案;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复垦标准;
(五)监督检查持证矿山土地复垦情况,并负责对复垦的土地进行验收;
(六)办理其他有关土复垦的事宜。
第五条 下列土地应进行复垦:
(一)因采矿、生产建设损坏的土地;
(二)因排放矿渣、垃圾等废弃建筑物占压的土地。
第六条  坚持“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七条 因地制宜、综合治理,有条件的地方要优先复垦为农业用地。
第八条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企业自行按照方案进行复垦。
第九条 扰乱、阻碍土地复垦工作或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负责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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