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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12号
发布时间:2023-07-30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人民政府 【字体: 打印
行政复议决定书
赞政行复〔2023〕12号
申请人:胡某某
被申请人: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告知举报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不服,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于2023年5月28日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未将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赞皇县甲有限公司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于5月2号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件邮件号:XA32905044313,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处置加害人法律责任,收集民事权益救济的证据。一、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9日签收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至今未对申请人进行的告知回复未依据《市场监管条例和暂行办法》对申请人进行告知,受理不受理投诉的决定;二、申请人投诉举报的赞皇县甲有限公未完全尽到进货查验义务销售的大海酱香肘鸡肉、猪皮、猪肉、水、淀粉,明显以次充好,食用后发现都多余加肉起码一大半都是猪皮,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遂复议。本次复议是针对的投诉举报程序。
本人对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这种强盗行为严重的不满。这是纯粹的懒政、不作为,不排除包庇违法商家甚至其中有受贿的嫌疑,这种行为难道共产党员这个光荣称号?市场监督管理局难道是养老院,随便找个借口理由就把老百姓糊弄过去了?这是党给予你们的权力吗?这高薪养廉的口号不是给你们这样的人养老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是有法定职责的行政职能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自挂号信函签收之日至现在已经超过7个工作日,申请人未收到受理与否的答复。被申请人未履行该告知职责。综上,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告知职责,望复议机关依法确认并纠正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称:一、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30日收到投诉举报人胡晓东投诉举报信举报赞皇甲有限公司所销售“大海酱香肘”涉嫌“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一事。2023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赞皇甲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投诉的“大海酱香肘”确为赞皇甲有限公司销售。赞皇甲有限公司书面出具了“大海酱香肘”供货商资质、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及进货台账复印件;举报信中提到的“以次充好”,该产品配料成分已经明示。
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日9时21分用电话15931088###,告知投诉举报人已接到投诉举报并受理,并于6月1日9时31分、17时19分、6月2日上午9时11分4次拨打胡晓东电话18132286###进行电话沟通。
综上所述,一、我局不存在未对申请人胡晓东进行告知和回复。二、经调查赞皇甲有限公司已履行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义务。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6月1日上午9时21分用电话15931088###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告知了申请人已经收到投诉举报并询问了“青竹宫面”商品的相关情况,最后申请人答应接受调解。之后被申请人又于6月1日9时31分、17时19分、6月2日上午9时11分拨打胡晓东电话18132286###进行电话沟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回复录音。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于6月1日告知申请人已经接到投诉举报并进入了调解阶段,之后又多次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已证明被申请人履行了告知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27日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