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其他法定信息
行政复议决定书11号
发布时间:2023-07-30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人民政府 【字体: 打印
行政复议决定书
赞政行复〔2023〕11号
申请人:苏某某
被申请人: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超过法定期限办结投诉举报案件的行为不服,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办结投诉举报案件行为违法。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然而截止至今,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该案的办结结果,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19日收到投诉举报人苏伟洪投诉举报函举报甲食品店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一事,2023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甲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投诉的核桃油确为甲食品店销售,甲食品店书面出具了核桃油“辅食”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未宣传核桃油是普通食品并不是配方辅食的佐证材料。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1日8时05分用局电话13048799###,告知投诉举报人调查情况,但未接通投诉举报人电话。
综上所述,我局未超过法定期限办结投诉举报案件,我
局执法人员也未程序违法。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后确实于2023年2月20日对甲食品店进行了现场检查。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笔录证明;被申请人称于2023年2月21日8时05分用局电话13048799###,告知申请人调查情况,但未接通投诉举报人电话。上述事实被申请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但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称未超过法定期限办结投诉举报案件,上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办结投诉举报案件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书面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27日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