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赞政行复〔2023〕7号
申请人:郝某某
被申请人:赞皇县公安局
申请人对赞皇县公安局清河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赞皇县公安局赞公(清)行罚决字〔2023〕01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赞公(清)行罚决字〔2023〕0125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述“申请人未达到阻止赞皇县甲项目施工的目的,结伙到赞皇县政府门口集结,扬言项目不停工就继续往上找,以访施压,试图继续阻挠项目施工。经南清河乡政府、九龙关村委会多次工作,以上人员不听劝阻,无故阻拦施工”均不属实。事实是九龙关村村委会卖出、外包集体土地未经过村民大会投票通过、公示等合法程序,申请人等向清河乡政府反映,乡政府协商后表示,在该问题解决前该风电施工工地不再动工,但三个月后该问题在尚未解决的情况下工地强行动工,后乡政府表示无法解决,申请人才到赞皇县人民政府门口反映、咨询该事如何解决。在此期间,申请人等拨打市长热线,工作人员表示已与赞皇县政府联系协商解决此事,申请人未等到赞皇县政府人员,就被赞皇县公安局带走,并被送至石家庄市拘留所行政拘留五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逐级向人民政府正常反映问题,维护自身及村民合法权益,合理合法,不是寻衅滋事,人民政府应予以答复,而不是对申请人进行行政拘留处罚,现要求撤销赞皇县公安局赞公(清)行罚决字〔2023〕01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3年03月23日10时许,赞皇县清河乡九龙关村郝某某、郝某某、郝某某、郝某某、李某某、郝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明知赞皇县甲项目已经发布公告且将赔偿款打至该村集体账户的情况下,为达到阻止赞皇县甲项目施工的目的,结伙到赞皇县政府门口集结,扬言项目不停工就继续往上找,以访施压,试图继续阻挠项目施工。经南清河乡政府、九龙关村委会多次工作,以上人员不听劝阻,无故阻拦施工寻衅滋事。以上事实有报警人陈述、违法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申请人认为是逐级向人民政府正常反映问题,不是寻衅滋事:政府有专门的信访接待部门,应到信访部门反映问题,到政府门口反映问题不是正常的信访途径,是为了给政府施压以达到个人目的。
综上所述,我局对郝某某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恳请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郝某某与郝某某、郝某某、郝某某、郝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清河乡人民政府释明赞皇县甲项目占地补偿款已经发放的情形下仍然前往赞皇县甲项目工地阻挠施工,并结伙到赞皇县政府门口集结上访,经公安人员与乡政府工作人员劝阻后仍不离开。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执法记录视频、违法人供述、证人证言。
本机关认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申请人上访应当到政府专门的信访接待部门,且采取多人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而本案中申请人伙同多人在政府门口非法集结上访以阻挠赞皇县甲项目施工,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因此,被申请人所出具的赞公(清)行罚决字〔2023〕01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赞公(清)行罚决字〔2023〕01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