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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救济渠道公示
发布时间:2022-05-23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人民政府 【字体: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河北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赞皇县交通运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赞皇县交通运输局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赞皇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权限、执法依据和救助渠道等事项公示如下:
一、执法主体
    赞皇县交通运输局    
  二、执法权限
(一)拟订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交通运输方面有关政策规定草案;参与拟订有关物流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综合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规划全县综合运输体系建设,组织协调相关运输方式的合理布局和有效衔接;建立完善交通运输行业联运服务体系;拟订全县公路建设、城市公共交通(不含轨道交通、下同)建设和道路(含水路,下同)运输中长期发展规划,拟订公路建设与养护年度指令性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三)承担全县公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负责全县国省干线公路(含国防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依法维护路产路权、保护公路设施,开发公路用地;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负责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管;负责全县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收费公路管理;配合做好国防交通有关工作。
(四)承担道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负责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城市公共交通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县内公交站、场、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依法保护和支持合法经营,取缔非法运输;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承担有关物流市场管理。
(五)承担管辖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全县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
处理。
(六)负责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和队伍建设有关工作;统筹协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三、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9、《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10、《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1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1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1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14、《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    
15、《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1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17、《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18、《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19、《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20、《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1、《河北省公路条例》
22、《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四、救助渠道
(一)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规定》,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可到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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