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公告公示
赞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赞皇县农业农村局 赞皇县林业局
关于印发《赞皇县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22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人民政府 【字体: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赞皇县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赞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赞皇县农业农村局  赞皇县林业局
2024年6月28日
赞皇县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就业帮扶政策,促进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下同)就地就近就业,切实增加就业务工收入,根据《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石人社发[202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针对脱贫劳动力,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
第三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政府针对我县脱贫劳动力开发的就业岗位。人社部门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称为就业帮扶专岗;农业农村部门利用集中式光伏收益和财政衔接资金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称为农村公益岗(原称六大员),利用农村保洁费用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称为农村保洁员;林业部门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称为生态护林员;乡镇指导有关村利用村级光伏收益金等资产性项目收益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称为村级公益岗。
第四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需设岗、人岗相适的原则;
(二)遵循严格招用程序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坚持总体稳定、积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应明确岗位职责。岗位职责要有工作范围、工作边界、工作时长、工作标准等具体要求,对工作完成好的要给予适当奖励,对工作达不到标准的要进行扣罚。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部门要指导各村根据岗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六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应遵循以下招用程序:
(一)发布信息。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部门要指导各村及驻村工作队根据本村实际和脱贫劳动力的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岗位数量,研究确定各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标准,采取村公示栏张榜公布的宣传形式,及时向脱贫劳动力进行岗位推介,推介内容包括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工作标准、招用条件、岗位补贴标准等。
(二)组织报名。各村通过大喇叭广播、入户通知等形式,动员符合条件的脱贫劳动力积极报名,并做好报名登记。
(三)公开审定。各村根据报名人员情况,召开村两委干部会议研究确定拟招用人选,将拟招用人选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结束后将拟招用人选书面报乡镇政府批准,乡镇政府书面批准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签订协议。乡镇政府与招用人员签订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合同或协议一式三份,本人、村、乡镇政府各一份。
(五)岗前培训。各乡镇或村对招用人员集中进行岗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工作时长、工作标准、安全防范等,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七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
(一)各部门按照“谁开发、谁出资、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岗位设置是否合理、人岗是否相宜、是否存在虚设岗位变相发钱、是否规范签订合同、按时进行考核等内容,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建立问题台账,及时整改落实,确保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规范。
(二)乡镇政府是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的主管单位,用人村村委会是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的责任主体。
(三)各用人村要按照“按需设岗,以岗设补,在岗领补,有序退出”的管理机制,根据岗位招用要求建立考勤、考核制度,合理设定工作标准和奖罚办法;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每次签订期限不超过1年,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应明确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第八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的退出。乡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政府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停止相关待遇。
(一)自愿放弃本岗位的;
(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出现意外死亡的;
(三)不安心本职工作,消极怠工,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四)因身体健康状况或技能水平不适应等原因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不胜任现职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六)已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
(七)其他法定情形、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
第九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部门要按规定给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发放岗位补贴,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岗位补贴标准由各开发部门根据上级文件,参照周边市县,结合我县实际确定。
第十条 其他事宜
(一)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与此前印发的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