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镇、龙门乡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县城规划主城区个人自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赞皇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县城规划主城区个人自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规划主城区个人建房的管理,提高城市品位,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石家庄城乡规划条例》和《石家庄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主城区是指《赞皇县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确定的范围,包括龙门新区和旧城区。具体四至为:东至五马山路与滨河路交口,南至京赞路,西至省道393,北至龙门中学。
第三条 在规划主城区内土地上,个人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建筑及附属设施等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同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赞皇县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赞皇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石家庄市建筑风貌控制管理技术导则》等文件要求。
第二章 审批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规划主城区沿市政道路个人建房,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村委会(或居委会)提供下列材料:
(1)向村委会(或居委会)提出的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
(2)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权属证明;
(4)房屋施工图纸、外立面效果图;
(5)申请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村委会(或居委会)收到个人自建房屋申请后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由村委会(或居委会)将申请材料在公示栏或建房处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村委会(或居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所辖乡镇人民政府。
经审查或公示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村委会(或居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经审查且公示无异议的,所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符合建房条件的,由所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查意见后,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现场踏勘,并对宅基地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无异议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请召开赞皇县规委会专题委员会,由赞皇县规委会专题委员会对拟建房屋的层数、外立面效果图、间距、建筑面积等进行审议。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赞皇县规委会专题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填写“个人建房审批备案表”,报县政府批准盖章。
(四)经审议通过的,在开工前建房户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放验线,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会同村委会(或居委会)对拟建房屋进行定位放线;申请人对拟建房屋的四至、占地面积、层数、间距、建筑面积、外立面效果等内容在建筑现场公示,直至房屋竣工验收。
第五条 下列区域禁止个人建房:
(一)土地已经征收、正在征收或计划征收的区域;
(二)正在进行开发、改造或已列入县城近期整体开发、改造计划的区域;
(三)历史文化、文物保护区划定的禁止建设区域;
(四)城市道路红线、蓝线、绿线、黄线、紫线范围内;
(五)影响环境、道路交通、城市防洪、消防安全、公用设施的区域;
(六)占用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防洪排水设施的区域。
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占地位于规划市政道路红线以内的,由村委会(或居委会)负责置换或由县政府进行评估补偿。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一)破坏生态环境,损毁历史文化遗存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占用农用地建房的;
(三)违法占地未查处结案的;
(四)相邻权属有纠纷未妥善解决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其他不得批准的。
第七条 规划主城区沿市政道路个人新建房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个人新建房屋外立面禁止在建筑设计中采用高纯度、高彩度的鲜艳色彩;同一地段内同一组建筑主体色调要协调统一,符合所在街道建筑物外立面风貌总体规划要求;旧区内因周边现状建筑的色彩限制不宜选择与周边环境既有建筑有较大色差的色彩;
(二)个人新建房屋以二、三层为主,最高不得超过四层,不得高于周边建筑两层;
(三)个人新建房屋位于东西向道路路北的,与后邻建筑间距应符合采光要求;
(四)沿市政道路进行建设的,外墙应依据控规要求进行退距离;沿路设置阳台、雨棚等房屋附属设施的, 不得突出建筑外墙1.5米;
(五)室内地平高出道路水平上限计算规则:H=10%X+0.45(H指室内平,X指人行道宽度,计量单位为m)。
第八条 在规划主城区市政道路两侧以外的符合赞皇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有土地权属证明,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由村委会(或居委会)参照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报所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按规定依法征收规划主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房屋建设的配套费。
第十条 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或工程总造价超过30万的,除办理上述审批外还应到县行政审批局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自建房位于市政道路两侧的,建设施工过程中,应当按文明施工要求进行围挡作业,由住建局负责监管。建筑材料不得随意堆放,确需占用市政道路的,应向县住建局缴纳保证金,经住建局同意后方可占用。占用市政道路的建筑材料应于施工完成后及时清理,按照要求及时清理的,住建局返还保证金;不清理或未按照要求清理的由住建局清理并扣除保证金。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或工程总造价超过30万的由住建局纳入工程质量监管范围。
建设项目经审批后一年内开工有效,超过一年需重新审批。
第十二条 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居委会)是辖区内个人自建房监管工作的一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辖区内的个人自建房监管工作,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责成违法行为人立即自拆;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所辖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所辖乡镇人民政府为个人自建房的二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对辖区内个人自建房进行不定期巡查,对接到的举报或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所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县供电、供水部门及县税务、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卫健、文广旅、生态环境、气象、消防和县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网络等单位凭审批表为自建房的主体办理相关手续和提供服务。未提供审批备案表的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和提供服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县域重点区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赞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表县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