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印发了《公告》,明确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2万元(每户每年)的限额标准扣减当年应缴税费;企业招用退役士兵的,按0.6万元(每人每年)的定额标准扣减当年应缴税费,限额标准和定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50%。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和定额标准。为确保纳税人能够及时、准确、便利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印发《通知》。
二、我省税额减征幅度
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限额标准上浮20%(2.4万元)扣减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按定额标准上浮50%(0.9万元)扣减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享受政策的重点群体范围、执行期限、计算标准等其他要求仍按《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
四、政策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