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石赞卫传罚决字【2024】第031号
被处罚人: 赞皇县XX口腔医疗技术有限公司 负责人:XXX 性别 男 民族:汉46岁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赞皇镇XXXX号 电话:XXXXXXXXXXX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4年09月09日赞皇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王利军、冯建平对赞皇县XX口腔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器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责令改正通知书》;3、现场照片;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5、《询问笔录》1份为证:6、《卫生监督意见书》7、《营业执照》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该公司污水处理器未开启。该行为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款。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 给予当事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裁量处罚的原则,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赞皇县联社(账户:赞皇县收费服务中心,开户行:赞皇县联社,账号:14321201100334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赞皇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赞皇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赞皇县卫生健康局
2024 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