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石赞卫传罚决字【2024】第019号
被处罚人: 赞皇XX诊所 负责人:XXX 性别:女 民族:汉 身份证号:130184198809XXXXXX 地址: 赞皇县槐泉东路206号北城汇景小区 联系电话:1803290XXXX
本机关于2024年5月13日对赞皇安康诊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1.该诊所工作人员未能提供2024年度消毒技术培训资料。2.该诊所治疗室治疗台右侧下方正在使用的医疗废物袋有破损。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笔录》1份;2、《责令改正通知书》;3、现场照片;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5、《询问笔录》1份为证。6、《卫生监督意见书》。
本机关认为:
一、该诊所工作人员未能提供2024年度消毒技术培训资料。该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章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仟元以下罚款:(一)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的”作出行政处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二、该诊所治疗室治疗台右侧下方正在使用的医疗废物袋有破损。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赞皇县联社(账户:赞皇县收费服务中心,开户行:赞皇县联社,账号:14321201100334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赞皇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赞皇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