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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石赞卫传罚决字【2024】第017号
发布时间:2024-06-03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卫生健康局 【字体: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石赞卫传罚决字【2024】第017号
被处罚人: 赞皇XXX中医诊所      负责人:XXX 性别 男 民族:汉46岁
 地址:赞皇县馨苑小区路西19号门市      电话:1393114XXXX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购进医用酒精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消毒产品购进医用酒精无进货检查记录。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责令改正通知书》;3、现场照片;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5、《询问笔录》1份为证;6、《卫生监督意见书》:7、身份证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该诊所购进医用酒精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消毒产品购进医用酒精无进货检查记录。该行为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章第八十一条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二)未按要求索证的;(三)无进货检查记录,档案或者记载内容不齐全的。有第一款两项以上情形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三)无进货检查记录,档案或者记载内容不齐全的,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肆仟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裁量处罚的原则,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赞皇县联社(账户:赞皇县收费服务中心,开户行:赞皇县联社,账号:14321201100334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赞皇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赞皇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赞皇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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