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石赞卫传罚决字【2024】第监022号
被处罚人:赞皇加明诊所 (负责人:祝*胜 性别: 男 民族:汉身份证号:360622********3213 地址:赞皇县赞皇镇太行西路25号 联系电话:1851****636)
本机关于2024年07月12日对赞皇加明诊所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购进的消毒产品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赞皇加明诊所《诊所备案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祝泽胜询问笔录为证。
本机关认为:
购进的消毒产品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章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赞皇县联社(账户:赞皇县收费服务中心,开户行:赞皇县联社,账号14321201100334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赞皇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赞皇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赞皇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8月1日